(2017)桂0122执184号之三
裁判日期: 2017-05-26
公开日期: 2017-07-21
案件名称
平果安达汽车运输有限公司、韦汉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鸣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鸣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平果安达汽车运输有限公司,韦汉全,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宁中心支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武鸣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桂0122执184号之三申请执行人平果安达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平果县工业园,组织机构代码:77171579-2。法定代表人黄业华,该公司经理。被执行人韦汉全,男,1969年5月6日出生,壮族,住武鸣县。被执行人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宁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南宁市金州路25号太平洋世纪广场B座1楼,组织机构代码:685167443。负责人陈日荣,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在执行平果安达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与韦汉全、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宁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于2017年2月10日向被执行人韦汉全、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宁中心支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1)被执行人韦汉全支付履行款46544元,负担案件受理费724元,执行费639.16元;(2)被执行人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宁中心支公司支付履行款19343元,负担执行费260元。被执行人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宁中心支公司已于2016年2月5日自动履行19343元,但被执行人韦汉全未按执行通知书的要求履行义务。本院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韦汉全因妻子患病经济困难与申请执行人达成分期还款协议,本院扣划被执行人韦汉全银行存款20000元。本院认为,被执行人韦汉全因妻子患病经济困难与申请执行人达成分期还款协议,本院扣划被执行人韦汉全银行存款20000元,本案暂不具备执行条件,故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黄明才审判员 韦耿明审判员 梁伟峰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莫淑丽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