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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民辖54号

裁判日期: 2017-05-26

公开日期: 2017-06-08

案件名称

苏州市吴中区长桥街道西塘北巷9号业主委员会与高传芳、李功鼎等管辖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苏州市吴中区长桥街道西塘北巷9号业主委员会,高传芳,李功鼎,徐堂宝,沈俭铭,李金根,王源根,蔡振贤,韩家怡,王萍,盛美娟,杨柏元,严静珠,许妍,王莉,周火英,张黎明,朱根定,程松伍,任作民,邓兴泉,陈光华,唐根生,张宝国,徐祖德,徐玲,苏州苏民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案由

所有权确认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七条

全文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民辖54号原告:苏州市吴中区长桥街道西塘北巷9号业主委员会,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吴中区长桥街道西塘北巷9号。法定代表人:殷昊,该业主委员会主任。被告:高传芳,男,1958年12月3日生,汉族,住江苏省苏州市姑苏区。被告:李功鼎,男,1952年8月22日生,汉族,住江苏省苏州市姑苏区。被告:徐堂宝,男,1962年3月10日生,汉族,住江苏省苏州市吴中区。被告:沈俭铭,男,1960年5月15日生,汉族,住江苏省苏州市姑苏区。被告:李金根,男,1947年11月13日生,汉族,住江苏省苏州市吴中区。被告:王源根,男,1945年12月10日生,汉族,住江苏省苏州市姑苏区。被告:蔡振贤,男,1954年5月16日生,汉族,住江苏省苏州市姑苏区。被告:韩家怡,男,1952年6月18日生,汉族,住江苏省苏州市吴中区。被告:王萍,女,1961年4月19日生,汉族,住江苏省苏州市姑苏区。被告:盛美娟,女,1962年9月5日生,汉族,住江苏省苏州市姑苏区。被告:杨柏元,男,1953年10月10日生,汉族,住江苏省苏州市姑苏区。被告:严静珠,女,1959年2月12日生,汉族,住江苏省苏州市姑苏区。被告:许妍,女,1978年9月25日生,汉族,住江苏省苏州市姑苏区。被告:王莉,女,1978年2月28日生,汉族,住江苏省苏州市姑苏区。被告:周火英,女,1971年1月1日生,汉族,住江苏省苏州市吴中区。被告:张黎明,男,1957年2月11日生,汉族,住江苏省苏州市姑苏区。被告:朱根定,男,1959年4月12日生,汉族,住江苏省苏州市姑苏区。被告:程松伍,男,1952年3月29日生,汉族,住江苏省苏州市吴中区。被告:任作民,男,1951年10月17日生,汉族,住江苏省苏州市姑苏区。被告:邓兴泉,男,1949年11月11日生,汉族,住江苏省苏州市吴中区。被告:陈光华,男,1943年8月14日生,汉族,住江苏省苏州市姑苏区。被告:唐根生,男,1947年7月2日生,汉族,住江苏省苏州市姑苏区。被告:张宝国,男,1968年2月27日生,汉族,住江苏省苏州市吴中区。被告:徐祖德,男,1949年2月15日生,汉族,住江苏省苏州市姑苏区。被告:徐玲,女,1959年4月10日生,汉族,住江苏省苏州市姑苏区。被告:苏州苏民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工业园区嘉瑞巷8号乐嘉大厦2幢1821室。法定代表人:文丛魁,该公司总经理。原告苏州市吴中区长桥街道西塘北巷9号业主委员会与被告高传芳、李功鼎、徐堂宝、李金根、韩家怡、王萍、许妍、王莉、周火英、朱根定、程松伍、任作民、唐根生、王源根、沈俭铭、蔡振贤、盛美娟、杨柏元、严静珠、张黎明、邓兴泉、陈光华、张宝国、徐祖德、徐玲、苏州苏民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所有权确认纠纷一案,江苏省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法院于2016年10月11日立案。告苏州市吴中区长桥街道西塘北巷9号业主委员会诉称,根据吴规(2001)工字44号批文,位于西塘北巷9号的“南门二村北区”公共建筑总面积为715平方米即小区门卫室及向北的两小幢二层建筑均属于业主共有。但小区开发商原苏州卧龙房地产有限公司没有按照批文规定为全体业主办理上述715平方米公共建筑面积的“登记手续”,却将其中1幢与门卫室相连的二层建筑以53万元卖给了吴郁康,另1幢以每年5万元的价格出租给沈祝连。原苏州卧龙房地产有限公司违反规划私下处置的行为卫校,其应当移交715平方米公共房屋,并办理房产登记至全体业主共有,赔偿之前的公共收益损失。苏州市吴中区长桥街道西塘北巷9号业主委员会于2015年6月8日成立,并向苏州许四男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书面提出改进物业服务要求。2015年7月底,苏州许四男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主动公告,要求退出该小区管理。但开发商和第一物业苏州苏民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作为持有相关原始资料的义无单位并未将资料移交。故诉至法院,请求判令确认西塘北巷9号小区1至6幢共715平方米的公共建筑为小区业主共同所有,判令26个被告共同移交并赔偿自2002年1月至2016年6月期间上述建筑的公共收益损失174.32万元;判令26个被告共同移交西塘北巷9号小区1至6幢及715平方米的公共建筑的竣工总平面图,单体建筑、结构、设备竣工图,配套设施、地下管网工程竣工图等竣工验收资料;设备的安装、适用和维护保养等技术自理哦啊;物业质量保修文件和物业适用说明文件;物业管理所必须的其他资料。江苏省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被告邓兴泉系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钱建国的岳父,该院不能行使管辖权。本院认为,鉴于被告邓兴泉系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钱建国的岳父,为排除当事人的合理怀疑,本案不宜由江苏省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法院管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由江苏省无锡市锡山区人民法院审理。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审 判 长  潘军锋代理审判员  周亚冠代理审判员  周 艳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戚亦萍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