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津0117民初1550号
裁判日期: 2017-05-26
公开日期: 2017-06-14
案件名称
韩庆岺与刘贵海、赵建国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宁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韩庆岺,刘贵海,赵建国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天津市宁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津0117民初1550号原告:韩庆岺,女,1952年10月2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宁河区。被告:刘贵海,男,1963年12月14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张家口市原县。被告:赵建国,男,1970年11月24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张家口市原县。原告韩庆岺与被告刘贵海、赵建国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0日立案。原告韩庆岺于2017年5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韩庆岺以与被告刘贵海、赵建国达成和解为由,申请撤回对被告刘贵海、赵建国的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且无规避法律之行为,原告韩庆岺的申请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韩庆岺撤诉。案件受理费800元,减半收取400元,由原告韩庆岺负担。审判员 孙庆东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卢 坤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