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浏民初字第3460号之三
裁判日期: 2017-05-26
公开日期: 2017-07-18
案件名称
周宏辉与熊怀念、魏娜、长沙雨轩百货贸易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浏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浏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宏辉,熊怀念,魏娜,长沙雨轩百货贸易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浏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浏民初字第3460号之三原告:周宏辉,男,1971年12月24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浏阳市。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洪,湖南声威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熊怀念,男,1976年8月1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湖南省韶山市,现住湖南省长沙市。被告:魏娜,女,1982年4月12日出生,汉族,户籍地辽宁省沈阳市,现住湖南省长沙市。被告:长沙雨轩百货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解放中路168号B栋1204房。法定代表人:魏娜。上列三被告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果平,胡岳,湖南泓锐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周宏辉与被告熊怀念、魏娜、长沙雨轩百货贸易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周宏辉于2017年5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周宏辉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周宏辉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4400元,减半收取12200元,保全申请费5000元,合计17200元,由周宏辉负担。审 判 长 周 立人民陪审员 毛金华人民陪审员 卢彦章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杨 婵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