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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宁0104民初2157号

裁判日期: 2017-05-26

公开日期: 2018-07-18

案件名称

段丽娟与潘秀琴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银川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段丽娟,潘秀琴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宁0104民初2157号原告:段丽娟,女,1983年3月30日出生,汉族,无业,住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金凤区。被告:潘秀琴,女,1975年3月26日出生,汉族,无业,住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原告段丽娟与被告潘秀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审理中,因本案案情复杂,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五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 判 员  魏 欣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六日法官助理  黄小丽书 记 员  金 娟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