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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晋0603执45号

裁判日期: 2017-05-26

公开日期: 2018-07-17

案件名称

卢玉德与贺登旺保证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朔州市平鲁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朔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卢玉德,贺登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西省朔州市平鲁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晋0603执45号申请执行人卢玉德,男,1944年3月20日出生,汉族,现住朔州市朔城区。被执行人贺登旺,男,1955年12月8日出生,汉族,现住朔州市平鲁区。本院在执行申请人卢玉德与被执行人贺登旺保证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路兴武审判员  任 勇审判员  梁文军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张春霞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