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晋0603执45号
裁判日期: 2017-05-26
公开日期: 2018-07-17
案件名称
卢玉德与贺登旺保证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朔州市平鲁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朔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卢玉德,贺登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西省朔州市平鲁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晋0603执45号申请执行人卢玉德,男,1944年3月20日出生,汉族,现住朔州市朔城区。被执行人贺登旺,男,1955年12月8日出生,汉族,现住朔州市平鲁区。本院在执行申请人卢玉德与被执行人贺登旺保证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路兴武审判员 任 勇审判员 梁文军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张春霞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