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881刑初261号
裁判日期: 2017-05-26
公开日期: 2017-06-15
案件名称
陈业国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廉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廉江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业国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廉江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粤0881刑初261号公诉机关广东省廉江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陈业国,曾用名陈卫国,男,1973年5月28日出生于广东省廉江市,,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廉江市。曾因犯盗窃罪于2001年10月19日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后又因犯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5年6月17日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2015年11月11日刑满释放。因本案于2017年2月9日被羁押,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2月23日被逮捕。现押于廉江市看守所。广东省廉江市人民检察院以廉检公诉刑诉(2017)13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业国犯贩卖毒品罪,于2017年4月2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组成合议庭,于2017年5月26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廉江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杨春苗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陈业国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7年2月9日16时许,被告人陈业国通过手机联系后窜到时廉江市青平镇青平医院路口士多店处,以200元人民币的价格贩卖2小包毒品冰毒给罗某,双方交易完毕后被公安机关当场抓获,并从被告人陈业国身上扣缴到毒资200元人民币及贩毒使用的VIVO牌智能手机一部,从罗某处扣缴到毒品冰毒2小包。经称量,扣押的2小包疑似毒品共净重0.779克。经鉴定,该2小包可疑毒品均检见甲基苯丙胺成分。上述事实,被告人陈业国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罗某的证言、辨认笔录、扣押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毒品称量笔录、理化检验报告、现场勘验笔录、手机通话记录、被告人户籍资料、到案经过说明以及被告人的前罪判决书、刑满释放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陈业国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四款之规定,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其法定刑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其属于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从轻处罚,建议本院对其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至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被告人陈业国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以及量刑建议均不持异议。本院认为,被告人陈业国明知是毒品而予以贩卖,其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应予惩处。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性和适用法律准确,本院予以支持。关于量刑,被告人陈业国贩卖毒品甲基苯丙胺0.779克,其法定刑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本案中,被告人陈业国曾因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在刑罚执行完毕以后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鉴于被告人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适当,本院予以采纳。根据被告人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四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陈业国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2月9日起至2018年2月8日止。罚金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二、扣押的毒品甲基苯丙胺0.779克、毒资人民币200元以及VIVO牌智能手机一部,予以没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湛江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叶树天人民陪审员 钟雨宸人民陪审员 廖灼元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刘 诗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无论数量多少,都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予以刑事处罚。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五年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一)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一千克以上、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五十克以上或者其他毒品数量大的;(二)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集团的首要分子;(三)武装掩护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四)以暴力抗拒检查、拘留、逮捕,情节严重的;(五)参与有组织的国际贩毒活动的。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二百克以上不满一千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十克以上不满五十克或者其他毒品数量较大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不满二百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不满十克或者其他少量毒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单位犯第二款、第三款、第四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各该款的规定处罚。利用、教唆未成年人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或者向未成年人出售毒品的,从重处罚。对多次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未经处理的,毒品数量累计计算。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如果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缴纳确实有困难的,可以酌情减少或者免除。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第六十五条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和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除外。前款规定的期限,对于被假释的犯罪分子,从假释期满之日起计算。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