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吉0422行初22号

裁判日期: 2017-05-26

公开日期: 2017-06-29

案件名称

赵国庆诉东辽县白泉镇人民政府不履行法定职责纠纷一审行政调解书

法院

东辽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辽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国庆,东辽县白泉镇人民政府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吉林省东辽县人民法院行 政 调 解 书(2017)吉0422行初22号原告赵国庆,住所地东辽县。委托代理人王海军,住所地东辽县。被告东辽县白泉镇人民政府法定代表人杜坤鹏,镇长。委托代理人张波,东辽县乡镇法律服务所所长。原告赵国庆诉被告东辽县白泉镇人民政府不履行法定职责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2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吴秀兰担任审判长,与人民陪审员王艳玲、吕岩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原告诉称:原告赵国庆系赵家村六组村民,1999年聚龙潭水库第一期工程占赵家村六组37户村民土地共计52.19亩,包括了原告的0.59亩土地,上述土地被征占后,至2013年8月11日被告给部分被占村民发放了补偿款,后停止发放。原告的土地补偿款至今没有发放。故原告起诉到法院,要求:一、判决被告履行发放土地补偿款0.59亩2950元的法定职责,并承担赔偿款的银行利息;二、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被告东辽县白泉镇人民政府同意给付原告土地补偿款现金人民币2950元。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人民法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协议如下:一、被告东辽县白泉镇人民政府给付原告赵国庆被占用的0.59亩土地补偿款现金人民币2950元,此款定于2017年6月10日前给付。二、原告放弃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负担。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发后,即具有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吴秀兰人民陪审员  王艳玲人民陪审员  吕 岩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王大亮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