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304民初1807号
裁判日期: 2017-05-26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林国民与莆田市亮佳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莆田分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莆田市荔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莆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林国民,莆田市亮佳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莆田分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莆田市荔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304民初1807号原告:林国民,男,1953年1月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福建省莆田市秀屿区。委托诉讼代理人:郑长山、朱春金,福建思阳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被告:莆田市亮佳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莆田分公司(以下简称亮佳物业公司),住所地福建省莆田市荔城区拱辰街道南郊二期15号楼707。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3005811244229。法定代表人:林娟,总经理。原告林国民与被告亮佳物业公司因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2日立案,原告林国民于2017年5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林国民自愿申请撤回对亮佳物业公司的起诉,其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林国民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计5元,由林国民负担。审判员 陈向阳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徐 琳PAGE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