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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424执716号

裁判日期: 2017-05-26

公开日期: 2017-07-24

案件名称

任灵、柳朝宏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成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任灵,柳朝宏,高志远,何聚英,邯郸市同昶太阳能产品制造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北省成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冀0424执716号申请执行人:任灵,女,1992年1月14日生,汉族,住邯郸市丛台区。被执行人:柳朝宏,男,1972年2月16日生,汉族,住邯郸市磁县。被执行人:高志远,男,1952年11月7日生,汉族,住邯郸市邯山区。被执行人:何聚英,男,1965年8月12日生,汉族,住邯郸市成安县。被执行人:邯郸市同昶太阳能产品制造有限公司,地址:成安县商城工业区经六路路东。法定代表人:柳朝宏,该公司董事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任灵与被执行人柳朝宏、高志远、何聚英、邯郸市同昶太阳能产品制造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一案中,因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双方达成和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武越兴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 孙 忠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