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824执347号
裁判日期: 2017-05-26
公开日期: 2017-06-22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李艳与被执行人李亚楠、刘汉茂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靖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靖边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艳,李亚楠,刘汉茂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靖边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824执347号申请执行人李艳,女。被执行人李亚楠,女。被执行人刘汉茂,男。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李艳与被执行人李亚楠、刘汉茂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在案件审理期间,以(2016)陕0824民初5261号民事裁定书冻结了被执行人刘汉茂在中国工商银行靖边县支行代发的工资收入及被执行人李亚楠在榆林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靖边管理部发放的住房基金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陕0824执347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雷斌琦审判员 折宝明审判员 罗振林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冯玉起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