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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12民申43号

裁判日期: 2017-05-26

公开日期: 2017-06-02

案件名称

赵桂与张国祥、孔巧云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申诉、申请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赵桂,张国祥,孔巧云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

全文

江苏省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12民申43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赵桂女,女,1953年12月13日生,汉族,住泰兴市。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建胜,男,汉族,1970年1月13日出生,系赵桂女外甥。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张国祥,男,1967年10月4日生,汉族,住泰兴市。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孔巧云,女,1960年7月3日生,汉族,住泰兴市。再审申请人赵桂女因与被申请人张国祥、孔巧云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不服泰兴市人民法院(2015)泰曲民初字第0044号民事判决及本院(2016)苏12民终71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赵桂女申请再审称:赵桂女第二次住院,其原因也是因为此前从高空跌落受伤所致。请求改判张国祥、孔巧云赔偿第二次住院的相关费用。本院经审查认为:赵桂女主张其于2014年12月8日就医的左侧尺骨骨折系2014年10月16日从事雇佣活动时摔伤所致,但从出院记载情况以及鉴定意见来看,现有证据不足以证明赵桂女于2014年12月8日就医的伤情与其2014年10月16日的摔伤存在因果关系,故一、二审法院对赵桂女第二次住院相关费用未予支持并无不当。综上,赵桂女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驳回赵桂女的再审申请。审判长  冒金山审判员  孟玉祥审判员  沈大祥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陈 鹂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