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405执201号
裁判日期: 2017-05-26
公开日期: 2017-06-05
案件名称
李深、于海州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枣庄市台儿庄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枣庄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深,于海州,枣庄市台儿庄区人民检察院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枣庄市台儿庄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405执201号公诉机关枣庄市台儿庄区人民检察院。被执行人李深,男,汉族,1973年8月15日出生,住枣庄市台儿庄区。被执行人于海州,男,汉族,1981年11月11日出生,住枣庄市台儿庄区。本院在执行被执行人李深、于海州罚金一案,本院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李深、于海州均在监狱服刑,无财产可供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作出的(2014)台刑初字第44号刑事判决书、执行案号为(2017)鲁0405执201号一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侯修堂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马慧卿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