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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112刑初704号

裁判日期: 2017-05-26

公开日期: 2017-06-21

案件名称

张承建唐波非法捕捞水产品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唐波,张承建

案由

非法捕捞水产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全文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渝0112刑初704号公诉机关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唐波,男,1975年1月27日出生于重庆市沙坪坝区,汉族,初中文化,工人,户籍地重庆市沙坪坝区,现住重庆市沙坪坝区。因涉嫌犯非法捕捞水产品罪,于2017年3月19日被重庆市公安局沙坪坝区分局取保候审���被告人张承建,男,1973年7月12日出生于重庆市沙坪坝区,汉族,初中文化,工人,户籍地重庆市沙坪坝区,现住重庆市沙坪坝区。因涉嫌犯非法捕捞水产品罪,于2017年3月19日被重庆市公安局沙坪坝区分局取保候审。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检察院以渝北检刑诉[2017]68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唐波、张承建犯非法捕捞水产品罪,于2017年5月1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杨熹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唐波、张承建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7年3月11日21时许,被告人唐波、张承建携带升压器、电瓶、头灯、电鱼网、水裤、水桶等工具来到重庆梁滩河回龙坝镇梁滩桥村段河边,��人利用上述工具在梁滩河边捕捞水产品。后被民警抓获。经清点称重,捕获鲫鱼4条、鲤鱼3条、参子鱼156条,共计2.18公斤。被告人唐波、张承建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非法捕捞的事实。渔获物已做无公害处理。审理过程中,被告人唐波、张承建自愿出资放养鱼苗。上述事实,被告人唐波、张承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常住人口信息登记表;到案经过;扣押物品清单;电捕鱼工具认证结论书、渔获物情况认定说明;禁渔宣传资料;清点、提取笔录、称量笔录;被告人唐波、张承建的供述和辩解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唐波、张承建违反保护水产资源法律法规,在禁渔期内,使用禁用的方法捕捞水产品,情节严��,其行为构成非法捕捞水产品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唐波、张承建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自愿放养鱼苗以恢复被破坏的水生态环境,具有悔罪表现,依法予以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唐波犯非法捕捞水产品罪,判处拘役四个月,缓刑六个月。(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二、被告人张承建犯非法捕捞水产品罪,判处拘役四个月,缓刑六个月。(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三、对供犯罪所用的升压器、���瓶、头灯、电鱼网等工具予以没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赵文芬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刘燕妮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