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0881执125号
裁判日期: 2017-05-26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桐城市双港吉祥塑料包装厂、杨三发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桐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桐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桐城市双港吉祥塑料包装厂,杨三发,刘忠梅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桐城市人民法院稿纸签发:———————————————————————————拟稿单位及拟稿人:执行庭齐勇富核稿:———————————————————————————安徽省桐城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0881执125号申请人:桐城市双港吉祥塑料包装厂,住安徽省桐城市双港镇双港大道,机构代码:340881600282952。被执行人:杨三发,男,1974年4月20日���生,42岁,汉族号码341125197404202033,住安徽省定远县被执行人:刘忠梅,女,1974年8月1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定远县。申请执行人桐城市双港吉祥塑料包装厂与被执行人杨三发、刘忠梅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桐城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皖0881民初366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1月11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受理后依法向被执行人杨三发、刘忠梅发出执行通知书及财产申报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杨三发、刘忠梅履行生效的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申请执行人提供线索及本院调查发现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执行中本院已将上述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现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及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人民法院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时或者已经发现的财产能够处置时,可以依法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桐城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皖0881民初3664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李向东审判员 甘少林审判员 齐 辉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孙媛媛附相关法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经过财产调���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