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481执1843号
裁判日期: 2017-05-26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宁波安得物流有限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海宁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宁波安得物流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海宁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0481执1843号申请执行人: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莲花支路1001号公交大厦主楼第六层,组织机构代码74122418-3。主要负责人:马昌明,总经理。被执行人:宁波安得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宁波梅山盐场1号办公楼五号184室,组织机构代码57051088-9。法定代表人:刘勋功,总经理。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嘉海商初字第2481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7年5月26日立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被执行人宁波安得物流有限公司在(2017)浙0481执1843号执行通知书指定的期限内履行指定的义务。二、拒不履行的,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宁波安得物流有限公司存款人民币39650000元并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诉讼费245982元,执行申请费107050元,或扣留、提取其同等数额的收入,或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朱卫星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李冬叶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