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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284行审15号

裁判日期: 2017-05-26

公开日期: 2017-06-27

案件名称

磐石市林业局与范生贵行政决定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磐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磐石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磐石市林业局,范生贵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吉林省磐石市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吉0284行审15号申请执行人磐石市林业局。住所地:磐石市。法定代表人孙国臣,局长。委托代理人李强,该局稽查大队队长。委托代理人穆贵明,该局稽查大队科员。被执行人范生贵,男,1966年3月2日生,住磐石市。申请执行人磐石市林业局,于2017年5月22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磐江林罚决字〔2016〕第230017号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书》,本院依法进行了审查。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出撤回申请,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撤回申请符合法律之规定,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申请执行人磐石市林业局撤回申请。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00元,由申请执行人承担。本裁定自送达之日起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付中华审 判 员  陈俊蛟人民陪审员  柳广义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于 洋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