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284行审15号
裁判日期: 2017-05-26
公开日期: 2017-06-27
案件名称
磐石市林业局与范生贵行政决定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磐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磐石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磐石市林业局,范生贵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吉林省磐石市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吉0284行审15号申请执行人磐石市林业局。住所地:磐石市。法定代表人孙国臣,局长。委托代理人李强,该局稽查大队队长。委托代理人穆贵明,该局稽查大队科员。被执行人范生贵,男,1966年3月2日生,住磐石市。申请执行人磐石市林业局,于2017年5月22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磐江林罚决字〔2016〕第230017号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书》,本院依法进行了审查。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出撤回申请,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撤回申请符合法律之规定,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申请执行人磐石市林业局撤回申请。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00元,由申请执行人承担。本裁定自送达之日起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付中华审 判 员 陈俊蛟人民陪审员 柳广义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于 洋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