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213执恢176号
裁判日期: 2017-05-26
公开日期: 2017-06-15
案件名称
徐正良、王翠贞返还原物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李沧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徐正良,王翠贞,徐建波,张瑞朋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李沧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213执恢176号申请执行人:徐正良,男,汉族,青岛市崂山区建材局退休职工,现住青岛市李沧区。申请执行人:王翠贞,女,汉族,青岛市美容化工厂退休职工,现住青岛市李沧区。两申请执行人的委托代理人:徐岩,女,汉族,无业,现住青岛市李沧区,系申请执行人之女。被执行人:徐建波,女,汉族,无业,现住青岛市李沧区。被执行人:张瑞朋,男,汉族,无业,现住青岛市李沧区。申请执行人徐正良、王翠贞为与被执行人徐建波、张瑞朋返还原物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李民初字第817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且已立案执行。本案在恢复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将涉案房屋青岛市李沧区枣园路58号3单元102户交付给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申请事项执行完毕,本案执结。经合议庭合议,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2014)李民初字第817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李恒义审判员 杨美生审判员 卢红威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俞元博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