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0923执13号
裁判日期: 2017-05-26
公开日期: 2017-07-18
案件名称
赵宏、陈华强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上高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高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赵宏,陈华强,陈立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西省上高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赣0923执13号申请执行人:赵宏,男,1992年6月6日生,汉族,上高县人,个体,住上高县。被执行人:陈华强,男,1958年12月19日生,汉族,广东省汕头市人,个体户,住广东省汕头市。被执行人:陈立,男,1989年3月2日生,汉族,广东省汕头市人,个体户,住广东省汕头市。本院在执行赵宏申请执行陈华强、陈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现查明:陈华强、陈立无财产可供执行。向申请执行人送达期限举证通知书,至今尚未举证。依照《最高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晏志强审判员 易敏然审判员 龙小明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龚 定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