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津0118民初3156号
裁判日期: 2017-05-26
公开日期: 2017-06-15
案件名称
天津市河西区宏鑫装饰经营部与陈琳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静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天津市河西区宏鑫装饰经营部,陈琳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天津市静海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津0118民初3156号原告:天津市河西区宏鑫装饰经营部,地址天津市河西区。负责人:陈玉锁,经理。被告:陈琳,男,1987年2月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天津市静海区。原告天津市河西区宏鑫装饰经营部与被告陈琳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6日立案受理。原告于2017年5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天津市河西区宏鑫装饰经营部撤诉。案件受理费687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元哲生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荆凤波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