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481民初972号
裁判日期: 2017-05-26
公开日期: 2017-11-17
案件名称
梁喜良与丰艳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永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梁喜良,丰艳梅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永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481民初972号原告:梁喜良,男,1985年3月10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柘城县。被告:丰艳梅,女,1982年9月2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永城市。原告梁喜良诉被告丰艳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20日立案。因被告丰艳梅下落不明,依法应当公告送达,经本院催交,原告梁喜良仍不缴纳公告费,亦不提供被告丰艳梅其他送达地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梁喜良撤回起诉处理。审判长 刘亚东审判员 王 艳陪审员 刘 力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张海煜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