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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481民初972号

裁判日期: 2017-05-26

公开日期: 2017-11-17

案件名称

梁喜良与丰艳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永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梁喜良,丰艳梅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永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481民初972号原告:梁喜良,男,1985年3月10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柘城县。被告:丰艳梅,女,1982年9月2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永城市。原告梁喜良诉被告丰艳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20日立案。因被告丰艳梅下落不明,依法应当公告送达,经本院催交,原告梁喜良仍不缴纳公告费,亦不提供被告丰艳梅其他送达地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梁喜良撤回起诉处理。审判长  刘亚东审判员  王 艳陪审员  刘 力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张海煜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