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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306民初6261号

裁判日期: 2017-05-26

公开日期: 2017-08-14

案件名称

深圳市加莱物流有限公司与深圳市四海联通国际物流有限公司运输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深圳市加莱物流有限公司,深圳市四海联通国际物流有限公司

案由

运输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

全文

文书内容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粤0306民初6261号原告深圳市加莱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福永街道怀德社区西部物流信息中心九楼(东面)901室。法定代表人苏复兴。委托代理人马青艳,广东鼎方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深圳市四海联通国际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福永街道兴围兴华路107号福兴达物流园1-5号。法定代表人卓赛妮。原告与被告运输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代理人马青艳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经本院合法送达未到庭,依法作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请:1、判令被告支付拖欠原告的运费91,683元以及逾期付款利息1,537.89元(利息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标准,从2016年9月19日起计算至生效判决确定的履行期限届满之日);2、诉讼费用由被告支付。本案相关事实2016年3月至7月期间,原、被告间存在业务往来,具体为原告为被告提供货物运输服务。双方在货运单上约定的付款方式为月结,被告向原告支付过运费,原告确认被告已将2016年3月、4月运输费结清,本次诉讼原告主张的是2016年5月至7月期间的运费。双方曾进行过对账,对账显示被告尚欠原告已确认的运费83,519元,加上待确认运费8,164元,合计拖欠的运费为91,683元。判决结果本院认为,原告与被告之间建立的运输合同关系合法有效,应受法律保护。原告依双方约定履行合同后,有权要求被告支付相应的运费,被告没有及时履行支付运费的行为已构成违约,是造成本案纠纷的主要原因,因此本院对原告要求被告支付运费91,683元并支付利息的请求予以支持。利息以91,683元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从对账确认付款之次日即2016年9月19日起计算至货款实际付清之日止。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一百零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深圳市四海联通国际物流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支付原告深圳市加莱物流有限公司运费91,683元及逾期付款利息(利息以91,683元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从2016年9月19日起计算至货款实际付清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1,066元,由被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孔  卫  新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李壬贵(兼)书记员 刘  佳  鹏附本案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第一百零九条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或者报酬的,对方可以要求其支付价款或者报酬。《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第二百五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