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207财保9号
裁判日期: 2017-05-26
公开日期: 2017-11-09
案件名称
孙爱红、张佳慧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唐山市丰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唐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孙爱红,张佳慧,张嘉程,佟相群,佟彦锋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
全文
河北省唐山市丰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207财保9号申请人孙爱红,女,汉族,1972年2月22日生,现住河北省唐山市丰南区。申请人张佳慧,女,汉族,1994年12月29日生,现住河北省唐山市丰南区。联系。申请人张嘉程,男,汉族,2006年8月27日生,现住河北省唐山市丰南区。被申请人佟相群,男,汉族,1991年11月8日生,现住河北省唐山市丰南区。被申请人佟彦锋,男,汉族,1990年10月1日生,现住河北省唐山市丰南区。本院在审理申请人孙爱红等3人与被申请人佟相群、佟彦峰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申请人孙爱红等3人于2017年5月25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对被申请人佟彦锋所有的冀B×××××大众牌小型轿车一辆予以保全,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申请人佟彦锋所有的冀B×××××大众牌小型轿车一辆。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申请复议,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李占禄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付卫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