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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0111执212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5-26

公开日期: 2017-10-18

案件名称

温龙强申请谭学文、刘秀娟、邓春雷民间借贷纠纷普通执行执行裁定书

法院

哈尔滨市呼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温龙强,谭学文,刘秀娟,邓春雷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呼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0111执212号之二申请执行人温龙强,住黑龙江省嘉荫县。被执行人谭学文,现住哈尔滨市呼兰区被执行人刘秀娟,现住哈尔滨市利民开发区。被执行人邓春雷,现住黑龙江省嘉荫县。本院执行温龙强与谭学文、刘秀娟、邓春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依法冻结被执行人谭学文银行账户后,经查被执行人无其它财产可供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呼兰区人民法院(2017)黑0111执212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张雨波审判员 宛黎& # xB;审判员 张   松   柏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王   海   峰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