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辽1102民初376号
裁判日期: 2017-05-26
公开日期: 2017-09-11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盘山县支行与许良柱、汪国香、金显峰、李相霞、尹红艳、赵建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盘锦市双台子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盘锦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盘山县支行,许良柱,汪国香住辽宁省盘山县,金显峰,李相霞,尹红艳,赵建伍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盘锦市双台子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1102民初376号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盘山县支行。负责人:刘玉新。委托代理人:冯卫威。被告:许良柱。被告:汪国香。被告:金显峰。被告:李相霞。被告:尹红艳。被告:赵建伍。本院审理的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盘山县支行诉被告许良柱、汪国香、金显峰、李相霞、尹红艳、赵建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盘山县支行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盘山县支行在本案审理期间内提出撤诉,是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盘山县支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50.00元,减半收取225.00元,由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盘山县支行承担。审判员 王鸿君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田晓红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