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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04民初119号

裁判日期: 2017-05-26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原告浙江洁丽雅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衡东县新塘冬林诚信百货超市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衡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浙江洁丽雅股份有限公司,衡东县新塘冬林诚信百货超市

案由

侵害商标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4民初119号原告:浙江洁丽雅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石磊,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周凌。委托诉讼代理人:姚丹。被告:衡东县新塘冬林诚信百货超市,经营者:丁冬林,原告浙江洁丽雅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衡东县新塘冬林诚信百货超市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6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浙江洁丽雅股份有限公司于2017年5月22日以双方已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衡东县新塘冬林诚信百货超市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浙江洁丽雅股份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亦未侵害第三人的合法权利,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浙江洁丽雅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浙江洁丽雅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雷 玲审 判 员  廖鸣平人民陪审员  王艳华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宋耀芳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