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黑0111执446号

裁判日期: 2017-05-26

公开日期: 2017-10-19

案件名称

哈尔滨铁龙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执行哈尔滨华伦鲍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哈尔滨市呼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哈尔滨铁龙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哈尔滨华伦鲍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呼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0111执446号申请人哈尔滨铁龙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哈尔滨市道外区。法定代表人陈中强,职务总经理。被执行人哈尔滨华伦鲍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哈尔滨市呼兰区利民开发区。法定代表人张赤伟,职务总经理。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呼兰区人民法院(2016)黑0111民初1907号民事判决书,依法受理申请执行人哈尔滨铁龙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哈尔滨华伦鲍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被执行人哈尔滨华伦鲍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至今未予履行。在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但无法启动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七条第十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对本院(2016)黑0111民初1907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雨波审判员  张松柏审判员  宛 黎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王 爽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