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526民初908号
裁判日期: 2017-05-26
公开日期: 2017-07-26
案件名称
张国栋与朱成亮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高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国栋,朱成亮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高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526民初908号原告:张国栋,男,1971年12月11日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住山东省高唐县。被告:朱成亮,男,1956年3月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山东省高唐县。原告张国栋与被告朱成亮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3日立案。原告张国栋于2017年5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被告身份信息不确切为由自愿申请撤诉,其申请撤回起诉的理由符合法律规定,撤诉申请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国栋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张国栋负担。审判员 张志军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李彦超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