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3民终1903号
裁判日期: 2017-05-26
公开日期: 2017-06-16
案件名称
刘长彬、刘氏兰与徐州市贾汪区潘安湖街道办事处马庄村村民委员会农业承包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徐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刘长彬,刘氏兰,徐州市贾汪区潘安湖街道办事处马庄村村民委员会
案由
农业承包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3民终1903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刘长彬,1949年1月8日生,汉族,住徐州市贾汪区。上诉人(原审原告):刘氏兰,女,1954年12月18日生,汉族,住址同上,系刘长彬之妻。二上诉人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解玉振,徐州市贾汪区大吴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徐州市贾汪区潘安湖街道办事处马庄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徐州市贾汪区潘安湖街道办事处马庄村。法定代表人:张淑平,该村民委员会主任。委托诉讼代理人:孟庆海,该村民委员会工作人员。委托诉讼代理人:董兆强,江苏同凯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刘长彬、刘氏兰因与被上诉人徐州市贾汪区潘安湖街道办事处马庄村村民委员会(以下简称马庄村委会)农业承包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徐州市贾汪区人民法院(2016)苏0305民初409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马庄村委会2008年对诉争承包地进行调整的事实不清。一、二审期间,马庄村委会均未明确陈述该村的土地二轮延包情况。原审法院应进一步审查我市统一实行农村土地二轮延包时诉争土地的发承包关系、刘长彬及刘氏兰实际耕种诉争土地的时间段、村委会“调整”诉争土地程序是否合法、本案是否属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因未实际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提起民事诉讼的情形等,在此基础上综合判定该事实,并适用相应的法律法规及司法解释,准确确定本案的裁判方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江苏省徐州市贾汪区人民法院(2016)苏0305民初4099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江苏省徐州市贾汪区人民法院重审。上诉人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予以退回。审 判 长 杜 林审 判 员 周美来代理审判员 刘小花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杜心舒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