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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106执15号

裁判日期: 2017-05-26

公开日期: 2017-06-12

案件名称

康玲与李树、李庆富、刁锦灯被继承人债务清偿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康玲,李庆富,李树,刁锦灯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渝0106执15号申请执行人康玲,女,1953年12月27日出生,汉族,退休人员,住重庆市沙坪坝区。被执行人李庆富,男,1956年8月25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九龙坡区。被执行人李树,男,1984年9月13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沙坪坝区。被执行人刁锦灯,男,1931年11月26日出生,汉族,住陕西省西安市。本案在执行康玲与李树、李庆富、刁锦灯被继承人债务清偿纠纷一案过程中,轮候查封案外人刁建争名下已抵押房屋一套,此外被执行人无银行存款、车辆。此外申请人也不能提供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同意本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截止到2017年5月26日被执行人尚欠申请执行人案款256.5万元及相应利息;应向本院交纳执行费28050元。本院认为,本案已无继续执行的必要,应当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渝0106执15号执行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钱 莉审 判 员  宋 科代理审判员  游华平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车昭琴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