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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晋09刑终115号

裁判日期: 2017-05-26

公开日期: 2017-10-23

案件名称

白俊秀、郝永慧玩忽职守罪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山西省忻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西省忻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白俊秀,郝永慧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西省忻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晋09刑终115号原公诉机关五台县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白俊秀,男,1962年6月1日出生,汉族,中共党员,专科文化,五台山风景名胜区旅游管理中心主任,户籍所在地山西省忻州市五台县,住五台县。因涉嫌犯玩忽职守罪,经五台县人民检察院决定,于2016年7月26日被五台县公安局执行取保候审。辩护人郝晓燕。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郝永慧,男,1980年6月12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汉族,中共党员,大学本科,五台山风景名胜区旅游管理中心副主任,户籍所在地山西省忻州市五台县,住五台县。因涉嫌犯玩忽职守罪,经五台县人民检察院决定,于2016年7月25日被五台县公安局执行取保候审。辩护人戎莉。五台县人民法院审理五台县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白俊秀、郝永慧犯玩忽职守罪一案,于2017年1月23日作出(2016)晋0922刑初84号刑事判决。判后,原审被告人白俊秀、郝永慧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原判事实不清,应进一步查证、核实。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五台县人民法院(2016)晋0922刑初84号刑事判决;二、发回五台县人民法院重新审判。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刘泳江审判员  赵 耀审判员  侯 亮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胡晓霞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