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陕0322执605号
裁判日期: 2017-05-26
公开日期: 2017-06-13
案件名称
宝鸡市环境保护局凤翔分局与昊源煤业行政处罚强制执行裁定书
法院
凤翔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凤翔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宝鸡市环境保护局凤翔分局,昊源煤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凤翔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322执605号申请执行人宝鸡市环境保护局凤翔分局。法定代表人:赵天佐,任该局局长。被执行人昊源煤业。法定代表人王勃,任该昊源煤业经理。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陕0322行审字第4号非诉行政执行裁定书,在执行宝鸡市环境保护局凤翔分局诉昊源煤业行政处罚强制执行一案中,该案件执行标的50000元,执行费650元.现查明被执行人昊源煤业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陕0322行审字第4号非诉行政执行裁定书的本次执行。申请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可随时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侯永利审 判 员 杨文博代理审判员 赵五一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马小峰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