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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1103民初420号

裁判日期: 2017-05-26

公开日期: 2017-10-10

案件名称

原告周方军与被告林亲平、彭宴成、朱国林、周述文、周维盘确认合同有效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永州市冷水滩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方军,林亲平,彭宴成,朱国林,周述文,周维盘

案由

确认合同有效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永州市冷水滩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1103民初420号原告:周方军,男,1965年10月2日出生,汉族,永州市冷水滩区人,户籍所在地湖南省永州市冷水滩区。委托诉讼代理人黄河,湖南正赢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林亲平,男,1949年9月28日出生,汉族,湖南省邵阳市人,户籍所在地湖南省武冈市,现住永州市冷水滩区。被告:彭宴成,男,1957年11月2日出生,汉族,永州市零陵区人,户籍所在地永州市零陵区。被告:朱国林,男,1963年9月22日出生,汉族,湖南省株洲市筱县人,户籍所在地湖南省株洲市攸县。被告:彭宴成、朱国林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水清,湖南新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周述文,男,1953年1月24日出生,汉族,湖南省邵阳市人,户籍所在地湖南省邵阳市双清区。被告:周维盘,男,1949年6月21日出生,汉族,湖南省邵阳市人,户籍所在地湖南省邵阳市武冈市。原告周方军与被告林亲平、彭宴成、朱国林、周述文、周维盘确认合同有效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13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3月22日开庭审理时当庭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周方军自愿撤回对被告林亲平、彭宴成、朱国林、周述文、周维盘的起诉,符合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方军撤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周方军负担。审 判 长  唐建军审 判 员  柏子仁人民陪审员  周湘英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六日代理书记员  周奕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