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902民初1569号
裁判日期: 2017-05-26
公开日期: 2018-05-29
案件名称
江苏耀都置业有限公司与丁某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盐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江苏耀都置业有限公司,丁某
案由
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902民初1569号原告江苏耀都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盐城市亭湖区南洋镇振兴路(人力资源服务中心102室)。法定代表人王莉,该公司总经理。被告丁某。本院在审理原告江苏耀都置业有限公司诉被告丁某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江苏耀都置业有限公司于2017年5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规定“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江苏耀都置业有限公司自愿��回对被告丁某的起诉,符合上述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江苏耀都置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依法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江苏耀都置业有限公司负担(已预交)。审判员 李东生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杨 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