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108执566号
裁判日期: 2017-05-26
公开日期: 2017-06-27
案件名称
康勇与四川宏远石油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劳动争议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成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康勇,四川宏远石油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成都市成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108执566号申请执行人康勇。被执行人四川宏远石油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成华区建设北路一段游乐园对面。本院在执行康勇与四川宏远石油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成都市成华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成华劳人仲委裁字(2016)第0563号仲裁裁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3月9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在执行中,本院依职权到金融、车管、房管、证券等部门查询被执行人的财产信息,查到被执行人名下银行账户有存款,并进行了扣划。因被执行人申请执行异议,且向我院申请暂不予执行。本院认为,本案暂无执行条件,经申请执行人同意,依法应当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薛跃发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张植淯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