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923民初1787号
裁判日期: 2017-05-26
公开日期: 2018-05-29
案件名称
黄振波与栗雨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振波,栗雨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南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923民初1787号原告:黄振波,男,1945年11月2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南乐县。被告:栗雨佳,女,2012年9月11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南乐县,现住河北省魏县。法定代理人:李宪英,女,1979年5月1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魏县。委托诉讼代理人:XX俭,魏县魏城中心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原告黄振波与被告栗雨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月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了审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黄振波诉称2011年10月4日栗关同向其借款30000元,栗关同并向原告黄振波出具借据一支,栗关同于2016年7月19日因交通事故死亡,原告称本案被告栗雨佳系死者栗关同之女,故原告黄振波向法院提起民间借贷纠纷之诉,要求被告栗雨佳偿还借款30000元。经审理发现本案被告栗雨佳曾于2017年3月24日提起继承纠纷之诉,现该案正在审理中。本院认为,本案原告黄振波据以诉请被告栗雨佳民间借贷纠纷之诉要求偿还借款30000元,以被告栗雨佳享有继承权并继承了死者栗关同遗产为依据,而被告栗雨佳提起继承之诉的处理结果如何,直接影响本案的审理结果。且该继承纠纷的民事诉讼正在审理中。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必须以另一案审理结果为依据,而另一案正在审理中,本案需中止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中止诉讼。审判员 李忠明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袁宏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