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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赣0729民初180号

裁判日期: 2017-05-26

公开日期: 2017-06-29

案件名称

全南县尊雅汽车贸易有限公司与林辉员、陈建平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全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全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全南县尊雅汽车贸易有限公司,林辉员,陈建平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西省全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赣0729民初180号原告全南县尊雅汽车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全南县滨江大道汇景星城D栋13—16号。法定代表人陈相军,该公司负责人。委托诉讼代理人袁利明,江西南芳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代理。执业证号:13607201310193141。委托诉讼代理人蒋浩亮,江西南芳律师事务所见习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代理。证号:36071704110061。委托诉讼代理人卜全标,男,1962年9月12日生,汉族,全南县尊雅汽车贸易有限公司员工,代理权限:特别授权代理。被告林辉员,男,1971年1月12日生,汉族,务工,住全南县。被告陈建平,男,1966年9月10日生,汉族,经商,家住全南县,现住全南县。原告全南县尊雅汽车贸易有限公司与被告林辉员、陈建平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4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7年5月2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2017年5月26日,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因与被告另行达成清偿协议。本院认为,原告全南县尊雅汽车贸易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的相关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全南县尊雅汽车贸易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825元,减半收取912.50元。由原告全南县尊雅汽车贸易有限公司自行承担。审 判 长  梁永光人民陪审员  郭显荣人民陪审员  卢和全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钟 婷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