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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1321执恢60号

裁判日期: 2017-05-26

公开日期: 2017-08-07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乐清市申红电器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张驰买卖合同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部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乐清市申红电器有限公司,张驰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南部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1321执恢60号申请执行人:乐清市申红电器有限公司,住所地:乐清市。法定代表人:杨建林,董事长。被执行人:张驰,男,1975年6月26日出生,汉族,四川省南部县人,住南部县。本院在执行乐清市申红电器有限公司与张驰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四川省南部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南民初字第312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张驰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张驰至今未履行。现查明,被执行人张驰有XX牌汽车一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执行人���驰所有的车牌号为XX的XX牌小型汽车一辆。二、查封期限为二年。需要续行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二十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申请解除查封。本裁定立即执行〔轮候查封的,本裁定自在先查封解除(或失效)之日起自动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蒲川林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陈柏洲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