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602民初3470号
裁判日期: 2017-05-26
公开日期: 2017-06-30
案件名称
游炎明与漳州市芗城区伟立川电动车行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漳州市芗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漳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游炎明,漳州市芗城区伟立川电动车行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漳州市芗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602民初3470号原告:游炎明,男,1965年6月24日出生,汉族,南靖县。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友谊,福建闽仁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周志雄,福建闽仁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漳州市芗城区伟立川电动车行,住所地:漳州市芗城区岱山村岱山路*号,注册号:350602600312989。经营者:陈袆川,男,1985年3月29日出生,汉族,住漳州市芗城区。原告游炎明与被告漳州市芗城区伟立川电动车行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日立案。原告游炎明于2017年5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起诉金额有误差为由,申请撤回起诉,理由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游炎明撤诉。案件受理费234元,减半收取计117元,由原告游炎明负担。审判员 黄东标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刘巧玲PAGE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