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京民申1974号
裁判日期: 2017-05-26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邢文元恢复原状纠纷申诉、申请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邢文元,首都机场集团公司
案由
恢复原状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
全文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京民申1974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邢文元,男,1936年12月3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北京市顺义区。委托诉讼代理人:邢忠越(邢文元之子),住北京市顺义区。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首都机场集团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顺义区天竺空港工业区A区天柱路28号楼。法定代表人:刘雪松,总经理。再审申请人邢文元因与被申请人首都机场集团公司(以下简称机场公司)恢复原状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2017)京03民终316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邢文元申请再审称,2007年10月27日岗山村拆迁时没有拆迁许可证,直至(2015)顺民初字第10370号判决开庭过程中,岗山村委会才出示拆迁许可证复印件,天竺镇政府和岗山村委会均在庭审过程中辩称断水断电是拆迁人实施的。岗山村拆迁过程中没有出示任何有效的拆迁手续,也没有听说过北京世纪朝开拆迁服务有限公司顺义分公司,违反《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国令305号)第八条规定。根据京建顺拆许字[2007]第194号《拆迁许可证》内容可以证明,首都机场集团公司为拆迁人。此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百零三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六十三条规定,即使北京世纪朝开拆迁服务有限公司顺义分公司为具体的拆迁实施单位,首都机场集团公司也应该对邢文元恢复供水供电的诉求负责。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中,邢文元未能提供充分证据证明其住处断水、断电,长达数年之久是因机场公司在拆迁过程中违法行为所致,故对其提出的要求机场公司为其恢复供水、供电的主张,因缺乏事实、法律依据,原审法院判决不予支持正确,适用法律无误。同时,二审法院指出鉴于邢文元家断水、断电的事实确与机场公司的拆迁有一定关联,建议机场公司本着解决纠纷的态度,尽量联系相关部门,为邢文元解决实际困难,保障老百姓的基础生活条件,符合司法理念精神,应予宏扬。综上,邢文元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驳回邢文元的再审申请。审判长 杨建玲审判员 程占胜审判员 王士欣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周 润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