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0202执异16号
裁判日期: 2017-05-26
公开日期: 2017-07-01
案件名称
王嘉慧与刘延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执行异议裁定书
法院
齐齐哈尔市龙沙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齐齐哈尔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秦嗣新,王嘉慧,刘延超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龙沙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0202执异16号异议人(案外人):秦嗣新,男,1966年11月9日出生,汉族,住齐齐哈尔市龙沙区。申请执行人:王嘉慧,女,1988年2月6日出生,汉族,住齐齐哈尔市龙沙区。被执行人:刘延超,男,1992年3月12日出生,汉族,住齐齐哈尔市龙沙区。本院在执行王嘉慧与刘延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异议人(案外人)秦嗣新针对本院(2016)黑0202执753号之三执行裁定书查封被执行人刘延超名下黑BV98**雅阁牌车一台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本院受理后,依法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异议人(案外人)秦嗣新称,2014年7月,刘延超以贷款形式购置新车9代,车牌号为黑BV98**。2016年8月29日,双方经协商刘延超以13万元将该车转卖给异议申请人秦嗣新,其中包括剩余贷款金额,双方签订了买卖协议。2016年9月3日,异议申请人一次性清偿剩余贷款11.4万元。2016年9月30日,与大庆日昇融资担保公司解除抵押后,于当日到车辆交易市场办理更名过户时,发现该车有1.84万元的违章罚款和扣分未清,异议人又开始办理交罚款后在去办理过户时该车在2016年11月被法院查封。该车是异议人购车在先查封在后。因此特向法院申请,解除对该车的查封。本院查明,(2016)黑0202民初字2165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该调解书确认了被执行人刘延超偿还申请执行人王嘉慧借款170,000.00元。此款于2016年10月起每月20日前还款3,000元,逐月至欠款全部还清为止。申请执行人王嘉慧于2016年10月25日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刘延超给付本金3000元,案件受理费1850元,共计4850元,该案进入执行程序后本院于2016年11月18日下达了(2016)黑0202执753号之三执行裁定书查封了被执行人刘延超名下的黑BV98**雅阁牌车一台。另查明,2016年8月29日异议人(案外人)秦嗣新与被执行人刘延超签订了买卖协议,协议约定被执行人刘延超将自己名下的雅阁九代,车牌号黑BV98**轿车以130,000.00元的价格出卖给异议人(案外人)秦嗣新,约定车款给付的方式为由异议人(案外人)秦嗣新偿还该车的剩余贷款114,000.00元,以现金方式支付16,000.00元。该车由异议人(案外人)秦嗣新占有使用并为该车在安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投保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2016年9月3日异议人(案外人)秦嗣新用其亲属方达铁的龙江银行卡转账方式支付了该车的剩余贷款,2016年9月30日异议人(案外人)秦嗣新与该车的抵押权人大庆市日昇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办理了解除抵押登记。同日在齐齐哈尔市久久巴二手车交易市场有限公司开具了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发票代码123001XXXX05,买方为异议人(案外人)秦嗣新,卖方为本案的被执行人刘延超。在办理该车转移登记时因该车有违章罚款未缴纳,该车的登记转移未办理。异议人(案外人)秦嗣新缴纳完违章罚款后在去办理该车登记转移时,该车已被本院查封。异议人(案外人)秦嗣新提供了相关证据:一、买卖协议书;二、身份证明;三、龙江银行回单;四、机动车查验记录表;五、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转移登记联;六、注册、转移登记信息栏;七、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单。本院认为,异议人(案外人)秦嗣新于2016年8月29日与被执行人刘延超签订车辆买卖协议是在本院裁定查封该车辆之前已签订合法有效的书面买卖合同,并已交付了全部车款,异议人(案外人)秦嗣新占有使用该车辆至今,该买卖行为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效力性规定,依法应确认为有效。故异议人(案外人)秦嗣新异议主张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异议人(案外人)秦嗣新的异议请求成立。二、撤销龙沙区人民法院(2016)黑0202执753号之三执行裁定书查封刘延超名下黑BV98**雅阁车一台的执行行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起诉讼。审判长 文 华审判员 赵静华审判员 陈 冶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王 玚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