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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323执262号

裁判日期: 2017-05-26

公开日期: 2018-09-29

案件名称

沂源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杨爱花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沂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沂源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沂源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杨爱花,杨文花,陈利,魏建红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沂源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323执262号申请执行人:沂源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沂源县鲁山路1号。法定代表人宋新伟,理事长。被执行人:杨爱花,女,1953年2月17日出生,汉族,住沂源县。被执行人:杨文花,女,1958年4月11日出生,汉族,住沂源县。被执行人:陈利,男,1976年1月22日出生,汉族,住沂源县。被执行人:魏建红,女,1963年7月11日出生,汉族,住沂源县。本院在执行山东沂源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杨爱花、杨文花、陈利、魏建红借款合同纠纷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7年2月20日立案后,于2017年2月20日向被执行人杨爱花、杨文花、陈利、魏建红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以无履行能力为由至今未履行义务。经本院通过网络查控系统查询,未发现有可供执行的银行存款、车辆、房产、证劵、机动车辆、商品房屋等财产或财产线索,经传统查控,亦未发现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且申请执行人无法提供被执行人财产或财产线索。2017年5月21日本院对申请人进行了约谈。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司法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山东沂源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在具备执行条件时,��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 剑审判员 王 涛审判员 崔宝春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张永增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