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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726财保22号

裁判日期: 2017-05-26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马宁、鄄城县天乐发制品有限公司因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损害责任纠纷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鄄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鄄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马宁,鄄城县天乐发制品有限公司

案由

申请诉前财产保全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山东省鄄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726财保22号申请人:马宁。被申请人:鄄城县天乐发制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自超,经理。本院在受理申请人马宁与被申请人鄄城县天乐发制品有限公司申请诉前财产保全一案中,申请人于2017年5月26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申请查封鄄城县天乐发制品有限公司的鲁R×××××越野车一辆,保全金额共计36万元。周子良愿用其鲁R×××××轿车一辆提供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鄄城县天乐发制品的鲁R×××××越野车一辆;查封周子良的鲁R×××××轿车一辆。案件申请费2320元,由申请人马宁预付。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5日之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审判员  高瑞环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蒋 伟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