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赣1030执192号之四
裁判日期: 2017-05-26
公开日期: 2017-06-22
案件名称
广昌县洪观建筑有限公司、江西宇杰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昌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广昌县洪观建筑有限公司,江西宇杰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封炳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四十五条
全文
广昌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赣1030执192号之四申请执行人广昌县洪观建筑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1030705781775F。住所地:江西省广昌县盱江镇解放路134号。法定代表人袁清生,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艾广进,男,1980年9月1日生,汉族,江西省广昌县人,该公司职工,住广昌县。。被执行人江西宇杰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751130738。住所地:江西省玉山县冰溪镇将军庙小区A栋4号楼。法定代表人封炳河,该公司执行董事。被执行人封炳河,男,1977年6月27日生,汉族,江西省玉山县人,住玉山县。。系江西宇杰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股东。本院于2017年4月24日作出的(2016)赣1030执192号之二执行裁定,冻结了被执行人封炳河在银行账户内的存款,现该案已执行完毕,应解除对其银行账号的冻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封炳河银行账户的冻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易小华审判员 孙智建审判员 胡才生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孙 斌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