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521民初757号
裁判日期: 2017-05-26
公开日期: 2017-06-29
案件名称
李传波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东营市分公司保险合同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垦利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传波,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东营市分公司
案由
保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东营市垦利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521民初757号原告:李传波。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东营市分公司。负责人:李亚力,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李传波诉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东营市分公司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李传波自愿撤回起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李传波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为25元,由原告李传波负担。审判员 陈新利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李 瑞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