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桂1102执110号
裁判日期: 2017-05-26
公开日期: 2017-06-27
案件名称
刘翠云、彭威霞无因管理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贺州市八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贺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翠云,彭威霞,钟庆斌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贺州市八步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桂1102执110号申请执行人:刘翠云,女,1940年1月8日出生,汉族,住贺州市八步区。被执行人:彭威霞,女,1974年1月14日出生,汉族,住贺州市平桂区。被执行人:钟庆斌,男,1968年12月11日出生,汉族,住贺州市平桂区。申请执行人刘翠云与被执行人彭威霞、钟庆斌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四查”、“两查”,没有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彭威霞、钟庆斌目前没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刘翠云在指定期限内不能提供其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如发现被执行人彭威霞、钟庆斌新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刘翠云可持本裁定向本院重新申请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款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桂1102执110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梁国栋助理审判员 何 祁助理审判员 唐万勇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李远鹏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