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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13行再2号

裁判日期: 2017-05-26

公开日期: 2017-10-16

案件名称

再审申请人周资雄、邬继军、颜学初与被申请人娄底市国土资源局信息公开行政管理再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娄底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娄底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

当事人

周资雄,邬继军,颜学初,娄底市国土资源局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娄底市中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湘13行再2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周资雄,男,汉族,1963年9月11日出生,住娄底市娄星区。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邬继军,女,汉族,1962年1月11日出生,住娄底市娄星区。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颜学初,男,汉族,1966年10月22日出生,住娄底市娄星区。委托代理人:佘平梅,男,汉族,1986年4月17日出生,住娄底市娄星区。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娄底市国土资源局,住所地:娄底市娄星区湘中大道1号。法定代表人:向乾勇,该局局长。委托代理人:刘长中,男,汉族,1967年1月6日出生,住涟源市,系该局法律顾问。再审申请人周资雄、邬继军、颜学初与被申请人娄底市国土资源局信息公开行政管理一案,湖南省娄底市娄星区人民法院于2015年5月20日作出(2015)娄星行初字第7号行政判决。周资雄、邬继军、颜学初不服,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于2015年9月8日作出(2015)娄中行终字第81号行政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周资雄、邬继军、颜学初仍不服,向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7月1日作出(2015)湘高法行申字第352号行政裁定,指令本院再审本案。本院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再审申请人周资雄、邬继军、再审申请人颜学初的委托代理人佘平梅、被申请人娄底市国土资源局的委托代理人刘长中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邬继军、颜学初不是本案适格的原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邬继军、颜学初的起诉。本裁定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童赞辉审 判 员  肖卫江审 判 员  谢回力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六日代理书记员  张伊娜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