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陕0802执792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5-26
公开日期: 2017-06-06
案件名称
郭正林与刘世彪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榆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郭正林,刘世彪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802执792号之二申请执行人郭正林,男。被执行人刘世彪,男。本院执行的郭正林与刘世彪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作出的(2016)陕0802民初9356号号民事判决书,被执行人刘世彪应向申请人郭正林履行如下义务:一、向郭正林偿还欠款40197元;二、负担案件受理费400元、申请执行费470元。本院依法于2017年1月16日立案执行。但被执行人刘世彪至今未履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查封被执行人刘世彪名下的位于榆林市榆阳区东沙驼峰路东阳光住宅小区3幢5-601的房产一处【(房产证号:00379**);建筑面积:128.52㎡;单独所有;在中国工商银行榆林新建路南支行抵押贷款25万元;(他项权证号:022665)】、查封被执行人刘世彪名下有陕K702**号帕萨特牌汽车一辆、陕K484**号江淮牌汽车一辆。现因查封的被执行人刘世彪的财产暂时无法变现,故申请执行人郭正林申请终结本案的执行程序,待具备执行条件时,申请执行人郭正林可依本裁定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陕0802执792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王俊山代理审判员 高忠文代理审判员 苏凯旋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尤 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