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0121执282号
裁判日期: 2017-05-26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湖南武源建材有限责任公司与长沙白米冲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沙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湖南武源建材有限责任公司,长沙白米冲建筑劳务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长沙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湘0121执282号申请执行人湖南武源建材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长沙县江北镇特立村。法定代表人崔立群,经理。被执行人长沙白米冲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县星沙街道办事处星沙商业乐园B区一层121号。法定代表人龙江。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湖南武源建材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长沙白米冲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作出的(2016)湘0121民初2892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湖南武源建材有限责任公司于2017年2月1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予以立案执行。该案进入执行程序后,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湘0121民初2892号民事判决书,于2017年2月21日向被执行人长沙白米冲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要求被执行人长沙白米冲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支付湖南武源建材有限责任公司货款50000元及违约金;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缴纳案件诉讼费1863元,承担本案申请执行费941元。被执行人长沙白米冲建筑劳务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本院在案件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长沙白米冲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湖南武源建材有限责任公司也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长沙白米冲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故本案暂无法执行。据此,申请执行人湖南武源建材有限责任公司于2017年4月24日向本院申请延期执行,并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肖 强审 判 员 饶兴武审 判 员 文罗生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六日代理书记员 黄 虎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