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津0111民催4号

裁判日期: 2017-05-26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慧阮模具(嘉兴)有限公司申请公示催告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西青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慧阮模具(嘉兴)有限公司

案由

申请公示催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一十八条

全文

天津市西青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津0111民催4号申请人:慧阮模具(嘉兴)有限公司,住所地嘉兴经济技术开发区岗山路357号1幢。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400784446704A。法定代表人:咸弘植,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李昌华,男,1982年2月20日出生,汉族,该公司管理人员,住所河南省固始县。公民身份号码:。申请人慧阮模具(嘉兴)有限公司于2017年5月24日向本院申请对出票人为天津一汽夏���汽车股份有限公司、持票人为申请人、收款人为上海韩泰轮胎销售有限公司、背书人为韩泰轮胎有限公司、号码为10400052/27301083、票面金额为270000元、汇票到期日为2017年3月27日的银行承兑汇票公示催告。本院经审查认为,该银行承兑汇票现仍由申请人慧阮模具(嘉兴)有限公司持有。2017年3月27日,申请人委托银行收款,因“背书人背书不符”被拒绝付款。故慧阮模具(嘉兴)有限公司的公示催告申请不符合受理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四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驳回慧阮模具(嘉兴)有限公司的申请。申请费100元,由申请人慧阮模具(嘉兴)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王玉海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高 寅附:本裁判文书所依据法律规定的具体条文: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八条:按照规定可以背书转让的票据持有人,因票据被盗、遗失或者灭失,可以向票据支付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申请公示催告。依照法律规定可以申请公示催告的其他事项,适用本章规定。申请人应当向人民法院递交申请书,写明票面金额、发票人、持票人、背书人等票据主要内容和申请的理由、事实。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四十五条:人民法院收到公示催告的申请后,应当立即审查,并决定是否受理。经审查认为符合受理条件的,通知予以受理,并同时通知支付人停止支付;认为不符合受理条件的,七日内裁定驳回申请。 搜索“”